背景
公佈第1/2023號通告《可納入持續進修的活動及時數計算規則》

——2023-06-14——

根據第1/2022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及持續進修》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6月14日第2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第1/2023號通告《可納入持續進修的活動及時數計算規則》,以取代2022年2月23日公佈的第1/2022號通告。

自本通告公佈日起,社專會對培訓實體的持續進修活動預先認可申請進行評審時,必須適用本通告所載的規則。2023年8月1日起進行或參與的持續進修活動,必須符合本通告所載的規則,但已獲社專會通過的預先認可的活動則不在此限。

根據第1/2023號通告,提供或參與的活動須屬社會工作專業範疇,又或屬與提供社會服務相關的知識及技巧。參與服務單位為內部人員舉辦的服務推廣介紹、工作分享或會議報告等的時數不作計算。所有向社專會申報的持續進修活動,須經社專會按活動的實質內容作評審,以確定活動類型和相應的認可時數。

本通告對於提供或參加結構式活動的導師作出規範,尤其是提供專題培訓的導師,其須具社會工作、心理或醫療相關專業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而其他類別的活動導師亦須具有相關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有關活動對象須以社會工作者及相關專業人士為主。

對於非結構式的社會工作者經驗總結與分享,申報時數認可的人士須以督導員、培訓員、講者或作者身份作演講或講授,且演講或講授對象須以社會工作者或相關專業人士為主。

通告中亦列明,以下活動可按提升正能量的活動作申報時數認可:屬個人才藝、興趣、職業和技能訓練,以及身心舒壓類的活動,範圍尤其包括:樂器、健身、咖啡、插花、編織、美容、電腦及資訊應用軟體、汽車及水電修理、精油芳療、園藝植栽(非園藝治療)、經絡按摩、身體骨骼或穴位、瑜珈或伸展操、肢體或聲音開發、團建活動(非遊戲治療或歷奇輔導)、陶藝、禪繞畫、粉彩畫等。

有關第1/2023號通告的詳細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https://bo.io.gov.mo/bo/ii/2023/24/avisosoficiais_cn.asp#cp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