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常见问题

  • 关於资格认可及注册要求展開内容

    • 1.《社会工作者专业资格制度》法律的适用对象是谁?
    • 答:有意取得社会工作者专业资格,以及进行社工注册,以便从事社工职业的人士。
    • 2. 何谓社会工作者专业资格认可(以下简称:“社工认可”)?
    • 答:具有法律规定的社会工作学历的人在社会工作者专业委员会(下称“社专会”)办理登记的程序,当中包括提交证明文件和认可考试成绩及格。
    • 3. 何谓社工注册?
    • 答:指社会工作局(下称“社工局”)授予专业资格认可证明书的持有人从事社工职业的资格的行为。因此,取得社工认可的人士,倘若有意从事社工职业,必须先向社工局办理注册,才可使用社工的专业职衔。
    • 4. 申请社工认可应具备甚麽要件 ?
    • 答: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澳门居民、具社会工作学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以及认可考试成绩合格 (法律生效起三年内豁免考试)。考试通过后,社专会向申请人发出专业资格证明书。
    • 5. 2020年4月2日正以社工职衔执行职务的人士,如何办理社工认可及注册?
    • 答:自2020年4月2日起的一年内,在私人实体执行社工职务的人士,必须向社专会办理社工认可,且於专业资格证明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社工局申请注册。注册程序完成前,上述人士可继续从事社工职业并使用“社工”职衔。
    • 6. 自2020年4月2日起,非现职执行社工职务的人士是否必须先完成社工注册,才可执业?
    • 答:是!自2020年4月2日起,非现职执行社工职务的人士,必须先作社工认可及登记,并完成社工注册,才可使用社工的专业职衔。
    • 7. 在公共实体执行社会工作範畴职务的人士,是否需要取得社工认可及注册?
    • 答:在公共实体执行社会工作範畴职务的人士,且已根据本法律规定取得社工认可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使用“社工”称谓,但不可以注册。
  • 关於社会工作学学历展開内容

    • 8. 倘若申请人在外地所修读的社会工作学或相关课程不符合社专会所制定的社工认可评审准则,又或学习学科和实习时数不足等,如何处理?
    • 答:申请人必须向社专会提交所修读之学科及实习等的详细资料,如学习大纲,成绩表及实习证明等,社专会将会整体作出评审,以议决申请是否具备专业资格。如社专会认为学历中的学科内容或学时不足,而该不足为可补正者,则社专会会通知申请人需修读补修培训课程且成绩及格后,方可获得社工认可。
    • 9. 倘申请人仅持社会工作学硕士学位,而没有社会工作学学士本科学位,是否符合社工认可的条件呢?
    • 答:申请人不论持有本科、硕士或博士等社会工作学学位,社专会会按照所订定的相关资格认可准则,作出评审。
    • 10. 认可考试的三年豁免期是如何计算的?
    • 答:法律於2020年4月2日生效,由该日起计,直至2023年4月1日止,所有符合社工认可要件的申请人可获豁免考试。2023年4月2 日起,申请人必须通过学历评审,并且参加考试。
    • 11. 一旦专业资格认可被注销(无论是当事人自己提出或被注销),当事人应否向社专会退回专业资格认可证明书?
    • 答:基於认可已被注销,相关人士须退回证明书,如未能退回,应当作出声明。
    • 12. 倘若申请人不拥有社会工作学学历,但现正从事职称是“学生辅导员”的工作,须要办理资格认可及执业注册吗?
    • 答:不需要。倘其不是以“社会工作者”职衔从事工作,且非具备社会工作学的学历。
    • 13. 法律列明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年,社专会认为具备从事社工职业的适当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也可申请,甚麽是适当的学历?
    • 答:在法律生效起的第一年内,社专会将依法处理社工认可和注册的过渡期事宜,订立适当的评审准则及机制,评审申请人在过往所取得的社工教育学历,以评定其是否具适当的学历资格,从事社工职业。
  • 祖父制展開内容

    • 14. 甚麽是“祖父制”? 
    • 答: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申请社工认可的人,须具备社工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然而法律也作出过渡安排,即是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年(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对於具中学毕业或在澳门取得两年制社会工作课程文凭学历,且於澳门以“社工”职衔执行职务不少於十年”的人士,社专会可接纳其专业资格认可,此俗称 “祖父制”。
    • 15. 如何办理“祖父制”的认可手续?
    • 答:符合“祖父制”要件的人士,於法律生效起的一年内,可向社专会申请社工认可的临时登记,社专会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发出临时登记证明,以及向社工局申请临时注册证,发出后,申请人须於法案生效起3年内完成由社专会指定的补充课程,并於课程完成后的30日内向社专会提交证明,以便将临时登记转为确定登记,而取专业资格证明。
    • 16. 祖父制人士如何办理注册?
    • 答:取得临时登记证明的人士,可向社工局作临时注册,并於专业资格证明发出后之3个月内向社工局申请确定注册。若申请人没办理确定注册,便不能以社会工作者之职衔执业。
  • 关於社工执业展開内容

    • 17. 社工可否以私人名义执业?申请执业须办理什麽手续?
    • 答:法律中对於社工可否以私人名义执业并无规定,然而,从事社工职业必须进行注册。倘以私人名义执业,有关办理私人营业手续,社工可自行向财政局或有关权限的公共实体查询。
    • 18. 无作注册而以社工职衔工作,属违法吗?有什麽法律后果?
    • 答:此情况可能构成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职务之僭越” ,违反者可被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 19. 机构可否聘用正办理资格认可及注册的人士执行社工职务?
    • 答:任何人不能在没有注册的身份下以社工职衔从事工作。倘机构欲聘用正办理资格认可及注册的人士执行社工职务,必须核实被聘用者在入职时已具备注册社工身份。
    • 20. 非现职社工可否申请资格认可及执业注册?
    • 答:不论现职与否,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均可向社专会申请社工资格认可,并在获得认可后,方可向社工局申请执业注册。
    • 21. 办理注册续期有否期限?
    • 答:法律第17条第3款规定,注册续期应於注册有效期间届满前60日内向社工局提出,为此,倘社工有意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社工职业,其必须依照上述规定所指期间内向社工局提出续期申请。
    • 22. 社工如果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续期注册,有什麽后果,可否补办续期?
    • 答:如社工未有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续期注册,在注册期届满后,便不能以社工职衔从事工作。如欲继续从事社工职业,则必须重新申请注册,否则有可能构成职务僭越罪。
    • 23. 转换雇主实体或工作岗位时,应否通知社工局?应何时通知?
    • 答:按照法律第22条规定,如社工的身份资料或雇主实体(当中包括工作岗位或任职机构等)出现变更,社工须在30日内将该事实通知社工局。
    • 24. 何谓恢复注册?何谓重新注册?何谓续期?
    • 答:有关情况,请参考下表:
      情况 注册有效期内办理 注册期届满后办理 申请类别
      注册已注销     重新申请
      注册有效   续期
      注册期已逾或中止期完结,且注册期已逾   重新申请
      中止期完结
      (尚馀有效期 多於60日)
        恢复注册

      (尚馀有效期 少於60日)
        恢复注册

      续期
  • 关於查询网上社工清单展開内容

    • 25. 社工局公布的注册社工清单有哪些资料?市民可否向社工局进一步查询社工的资料?
    • 答:法律规定社工局须每月公布注册社工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注册社工的姓名、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日期,及注册状况。注册社工的个人资料依法受保护。
  • 关於认可考试展開内容

    • 26. 关於认可考试申请专业资格认可需要考试吗?
    • 答:第 5/2019 号法律《社会工作者专业资格制度》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起生效,当中规定法律生效首三年免除考试。换言之,自 2023 年 4月 2 日起提出的专业资格认可,申请人必须通过考试。
    • 27. 是否须先通过考试,才能提出专业资格认可申请? 
    • 答:不是。有意申请专业资格认可者,须先向社专会提出申请,学历经社专会评审通过的申请人,会获安排参与考试。
    • 28. 法规规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考试,次数足够吗?因考试及注册流程需时,担心影响毕业社工投身工作?
    • 答:这仅是每年最低的次数,有见大专课程的结业期一般集中在相近期间,经平衡需求及行政成本,法规中订明每年至少一次。当然,如有实际需要,社专会亦能适时安排更多次数的考试。
    • 29. 如考试不及格,是否设有补考机制,需否再次缴费?
    • 答:如考试不及格,该次的专业资格认可申请将不获批准。如有关人士重新提出专业资格认可申请,须缴交费用 300 澳门元。
    • 30. 倘申请人於 2023 年 4 月完成毕业考试并予以毕业,社专会可否接受其於 4 月 2 日前提出专业资格认可申请而不用考试?
    • 答:申请人於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前提交专业资格认可申请时,必须具有已获得正式授予的社会工作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并经社专会审查符合学历要求后,方可豁免考试。否则,预先提交的申请仍需要按规定参与考试。
    • 31. 倘申请人被注销或自愿注销专业资格认可,如其在 2023 年 4 月 2 日或之后重新申请专业资格认可,须否参加考试?
    • 答:需要的。凡於 2023 年 4 月 2 日或之后提出的专业资格认可申请,申请人必须参与考试。
    • 32. 考试範围有哪些,如何索取相关资料?
    • 答:考试範围涵盖:(一)社会工作範畴的特定内容;(二)实务案例的解决方法;(三)与所从事社会工作者职业有关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例及规章等。具体的考试大纲会於相关的 “开考通告” 中载明,此文件会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社专会网页。且该文件内亦会载明考生在考试当日可使用的参考资料、辅助工具等。
  • 关於持续进修活动展開内容

    • 概述、对象及目的
    • 33. 持续进修有没有时数要求?
    •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每注册周期计(三年),持续进修时数为45小时。
    • 34. 45小时的持续进修时数,须於何时完成?
    • 答:社工可因应自身情况选择参与的具体时间;其只要於注册周期内(三年)完成45小时即可。
    • 35. 办理注册续期的社工必须已完成45小时的持续进修,此要求的目的是甚麽?
    • 答:持续进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社工专业服务水平的维持与提升。透过参与持续进修,社工可取得和发展适合其执行专业职务及提高其专业、个人质素的能力及才干,并更新从事职业的知识。
    • 36. 持续进修的对象是否只有注册社工?
    • 答:不是。如首次申请注册,而提出申请之日与发出专业资格认可证明书之日相距超过三年,申请人亦须已完成45小时的持续进修。
    • 37. 如提出注册证续期申请时仍未完成45小时的持续进修,有甚麽后果?答:此情况下,有关的注册证续期申请将不获接纳。
    • 类别及形式,以及所占比例
    • 38. 持续进修包括哪些形式?
    • 答:持续进修活动分两大类,分别是“结构式"和“非结构式”。“结构式"是指具明确研习主题和目的,并令参与人可获得专业知识或与执业相关的资讯的活动,当中包括学位教育、课堂学习、专业学术研讨及交流等;而“非结构式"类别是指由个人自主进行或参与的活动,其修读方式尤其包括社会工作者以培训员、讲者或作者身份就社会工作经验作总结与分享,以及参与有助促进个人成长及提升正能量的活动。
    • 39. 对於每注册周期(3年)45小时的持续进修时数,社工是否可自由选择参与任何形式活动?
    • 答:社工可因应意愿自由选择所参与的活动,但考虑到持续进修以提升和确保专业能力为主要目的,因此法律规定社工在每注册周期(三年)须参与“结构式”活动至少31.5小时,而“非结构式”活动则最多13.5小时。
    • 时数计算
    • 40. 如何计算已完成且有效的45小时进修活动时数?
    • 答:有关持续进修活动时数计算规则,社专会将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1.高等院校颁授的正规学位可否用作持续进修时数计算?
    • 答:完成高等院校颁授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可作45小时计算。
    • 42. 在澳门以外地区完成的学位或培训,可否用作持续进修时数计算?
    • 答:社工可按其意愿选择参与任何形式或不同实体提供的活动。活动完成后,其须自行上载活动内容,由社专会审查是否接受。
    • 43. 於规範持续进修内容的行政法规生效前完成的培训时数,可否计入持续进修时数?
    • 答:45小时持续进修的要求,属注册续期的前题。有关时数的累计仅最多考虑过去三年,并以此作为计算的准则。
    • 44. 关於属祖父制,当事人须於三年内完成社专会所指定的课程,此期间内,当事人状况属临时注册。请问此期间内,当事人须否另外再参与45小时的持续进修?
    • 答: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只需参与并完成社专会所指定的课程,待注册转为确定后,方需为续期而在注册周期内完成45小时的持续进修。
    • 45. 是否必须参与经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活动,才能获得持续进修的时数?
    • 答:不是。社工可按其意愿参与非经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惟其在完成相关培训后,必须将活动内容登录於其个人帐户,由社专会审查是否接受。
    • 46. 如参加了非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该如何告知社专会?
    • 答:社工可於活动完结后自行於其专用帐户内上载已完成的培训项目及由培训实体发出的证明,证明内尤需载有活动名称、举行日期及活动时数。
    • 47. 如参与了“专业知识强化培训”,该参与时数可否计入持续进修时数?
    • 答:不可以。“专业知识强化培训”是基於社工实施违纪行为,由社专会建议参与有关培训。由於专业知识强化培训与持续进修的目的不同,因此前者已完成的时数不能计入后者。
    • 培训实体
    • 48. 培训实体包括哪些?
    • 答:法规规定的培训实体包括:(1)社专会;(2)教育或职业培训实体;(3)社会服务範畴相关的实体;(4)澳门特区公共部门,包括自治实体及自治基金。
    • 49. 外地机构或实体於外地进行的培训时数是否可计入持续进修时数?
    • 答:这视乎外地具体举办培训的单位及活动形式而定,原则上外地教育或职业培训实体及社服範畴实体举办的活动可被接纳。对此,完成该项培训的社工须将该培训的资料及证明载入个人帐户作申请,社专会审查是否接纳。
    • 活动的预先许可
    • 50. 机构首次申请“预先认可”,有甚麽手续?
    • 答:活动的预先认可申请原则上会透过网上处理。因此,有意申请的实体须先向社专会申请一个专用帐户。具体是,可於社专会网页下载申请专用表格,填妥后连同所需证明文件送交社专会,社专会将向符合资格的培训实体发予网上帐号及密码。培训实得取得该专用帐号后,往后便可透过登入该网上帐户向社专会申请预先认可其计划举办的活动。
    • 51. 活动的预先认可,如何作申请?
    • 答:培训实体须在活动举行的六十日前,将活动资料上载至专用帐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名称、学习方式、内容、适用範畴、对象、授课语言、举办日期、收费,以及导师介绍等。经社专会审查并获预先认可的活动将公布於社专会网页上供浏览。但要注意的是,预先认可申请仅接受“结构式"培训类别内的活动。
    • 52. 培训实体可否向社专会申请认可“已举行”的活动?
    • 答:不可以。行政法规所规範的“预先认可制度”仅适用於认可“未举行”的活动计划。“正进行”或“已完结”的活动均不属“预先认可”的标的;换言之,相关培训实体不能向社专会申请“事后认可”该等活动。如社工参与了未获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活动,则须由参与者自行於活动完结后向社专会提交相关资料,以能由社专会按规则审查。
    • 53. 培训实体可否更改已预先认可的活动内容?
    • 答:对於任何已预先认可的活动更改,培训实体必须於活动举办前通知社专会,否则社专会有权取消认可该活动。
    • 54. 培训实体可否举办“未经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
    • 答:可以的,社工在完成相关培训后,其须自行向社专会提交培训资料,由社专会作审查。
    • 55. 怎样能知悉有哪些持续进修活动已获社专会预先认可?
    • 答:社专会会於其网页公布已获预先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资讯。
    • 56. 参与了“未经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活动,那怎样办?
    • 答:如社工参与了未经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活动,则参与者须於活动完结后向社专会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出席证明),以能由社专会按规则审查。
    • 57. 参与了社专会预先认可的活动,课程完结后是否仍需向社专会提交出席证明?答:社工不须另外提交申请。培训实体会於活动完结后,主动透过在社专会专用帐户,上载社工的名单资料。
    • 其他
    • 58. 为公职社工和私人範畴社工的共同成长,公职社工希望能涉猎如注册社工的培训活动,有关部门订定培训活动时,可否参考社专会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内容?
    • 答:社专会将与公职培训部门沟通合作,务求对民间、公职社工的培训内容、步伐争取一致性,使无论在民间、公职社工都与时并进地接受专业知识的持续培训,保障服务使用者。
    • 59. 公职人员参与晋升培训而完成时数,可否计算入持续进修的时数内?
    • 答: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不须注册,因此《社会工作者专业资格制度》所规範的持续进修内容不适用於公职人员。已取得专业资格认可且已离任公职的人士欲申请执业注册,如其取得的专业资格认可已超过三年,则其须满足45小时持续进修之要件后方符合申请注册的要求。按照规则,持续进修可接受过去最近三年所完成的时数,因此,倘该离任公职的人士曾有参与公职晋级培训,其可将已参与的培训资料交予社专会审查,获社专会接纳的时数将可计入持续修进时数。
    • 60. 持续进修活动可否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参与培训有否费用资助?
    • 答:持续进修是办理注册续期的要件,社工可根据个人的情况和专业需要选择参与方式。原则上,持续进修费用由参与者自付,时间安排则由社工与其服务机构协商。